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21 号 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
扩散等国际义务,经国务院、中央军委批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
管制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,未经许可,不得出口:
(一)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、技术。
1.为制造下列任一物项而专门设计用于钛、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/
扩散连接的工具、模具、夹具等工艺装备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2032
00010、8204110010、8204120010、8205400010、8205900010、
8206000010、8480419010、7326901910):
(1)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;
(2)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;
(3)为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专门设计的部件;(4)为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专门设计的部件。
2.用于研发、生产或使用上述 1 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。
3.用于研发、生产或使用上述 1 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,包括设
计图纸、工艺规范、工艺参数、加工程序、仿真数据等。
技术说明:
超塑成形,是指利用超塑性金属材料在特定温度和应变速率条件下
表现出的超高延伸率及不易断裂的超塑性,在模具型腔内将超塑性金属
板料作为被成形坯料实现成形加工,以获得各种所需形状零件的成形工
艺。
扩散连接,是指相互接触的两个材料表面,在温度和压力的作用下
相互靠近,局部发生塑性变形,原子间产生相互扩散,在界面接触处形
成扩散层,从而实现可靠连接的成形工艺。
(二)燃气涡轮发动机/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、技术。
1.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/燃气轮机叶片、导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
所需高温合金的定向晶或单晶铸造设备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45430
1010、8454309010)
2.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/燃气轮机叶片、导向器、机匣
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(包括陶瓷型芯、蜡模模组、型壳),
以及专门设计用于制造上述中间产品的工具、模具、夹具等工艺装备(参
考海关商品编号:6903100010、6903200010、6903900010、6909
110010、6909120010、6909190010、8480490010、8205900020、8428909030、8480600010、7326901920、7616991020、903180
9081)。
3.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/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、钛合金或金
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工具、模具、夹具等工艺装备
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205900030、6804219010、6804229010、8
207201010、8207209010、8207300030、8480419020、8466200
010、7326901930、9031809082)。
4.用于研发、生产或使用上述 1、2、3 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
的软件。
5.用于研发、生产或使用上述 1、2、3 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,
包括设计图纸、工艺规范、工艺参数、加工程序、仿真数据等。
技术说明:
高温合金,是指含难熔金属的镍基合金、钴基合金或铁基合金,可
在 600 摄氏度(℃)及以上的氧化和热腐蚀条件下承受复杂应力,仍具
有良好的综合性能,并能长期可靠工作的金属材料,又被称为“超合金”。
(三)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、技术。
1.专门设计用于制造航天服面窗的模具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480
719020)
2.用于研发、生产或使用上述 1 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。
3.用于研发、生产或使用上述 1 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,包括设
计图纸、工艺规范、工艺参数、加工程序、仿真数据等。
(四)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。1.断裂强度≥40cN/dtex、初始模量≥1600cN/dtex 且未加捻的超
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5402491010、55019000
10、5503909010)
2.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软质无纬布叠层(不经加压)在
面密度≤5.3kg/m
2
的情况下,防 1.1g 标准模拟破片(17 格令模拟破片
FSP)V50≥700m/s(按照 GJB4300A-2012 附录 B《弹道极限 V50
试验方法》测试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5806409010)
3.生产上述 1、2 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,包括设计图纸、工艺
规范、工艺参数、加工程序、仿真数据等。
二、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,通过省级商务
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,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
列文件:
(一)出口合同、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、扫描件;
(二)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;
(三)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;
(四)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;
(五)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
明。
三、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,或者会同有
关部门进行审查,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
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,商务部会同有关
部门报国务院批准。四、经审查准予许可的,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
件(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)。
五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、特殊情况处理、文件资料保存
年限等,依照商务部、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29 号(《两用物项和技
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六、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海关法》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海关凭商务部签
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。
七、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、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
形的,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
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防弹头盔、防弹衣、防弹插板、
防弹板(防弹装甲板、复合防弹板)等防护装备,以及用于制作防护装
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靶板的出口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军品出口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九、本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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